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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釋: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。
發布日期 2015/9/22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992
詳細內容

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(含生理假)、事假合計已滿33日(按:病假28日及事假5日)時,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,依上開勞動部令釋,於每月1日額度內,得再請扣除俸(薪)給之生理假,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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